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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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界限

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中的債依據債務關係的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據法定產生,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爲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爲債務人。按照債務承擔,債分爲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屬於由夫妻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之債,也就是爲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來歸還,即使在夫妻離婚後也由夫妻共同歸還。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爲付有法定義務的治病,主要指爲夫妻雙方的父母、因爲年老、患病不能維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對其有有扶養義務的父或妻的兄姐,喪失父母的(外)孫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爲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爲丈夫應當對這筆債務承擔歸還責任,而不因爲岳父母不是親父母爲由不承擔債務。

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經過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精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但不包括無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姦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養的子女。

其他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是: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的贈與、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的支付對非法定撫養、贍養、扶養人的生活醫療費用所導致的債務。比如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借款捐助一個沒有撫養關係的孤兒等等,這種債務如果不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在離婚時候這筆債務由夫妻一方承擔(但不得對抗善意的債權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此而繼承獲得的財產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因爲繼承而產生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被繼承人指明遺產只給予夫妻一方的,遺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因繼承產生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同理,因贈與、遺贈等也同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後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但是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實踐中,對於夫妻個人的債務其實也是有可能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這主要是指在一方對外借債的時候,實際借的錢是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上面的,那既然另一方也實際使用了這筆錢,自然也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爲撫養子女、贍養老人而所負的債務,也是會按照共同債務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