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是什麼規定?

一、湖北省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是什麼規定?

湖北省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是什麼規定?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爲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爲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爲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爲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1、共同債務的清償;2、個人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爲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爲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爲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針對於夫妻雙方履行共同債務的義務,在法律上明確地顯示出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共同財產是一樣的,在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的時候要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可以先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然後將剩下的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