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佈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在具體適用方面的若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依法懲治發生在民商事案件審判、執行程序中的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爲。

司法解釋規定,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僞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爲。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爲。

根據司法解釋,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一般的夫妻債務之間的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無論如何都不會構成犯罪,關鍵是有些人明知道這些債務就是屬於個人債務,就是把離婚的這種不滿的情緒故意的發泄在了對方身上,憑空捏造一些所謂的債務債權關係,不是浪費司法資源這麼簡單的事情,是要爲自己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