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例外是什麼?

一、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例外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例外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例外主要有: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需作爲夫妻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很多人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頗有微詞,認爲沒有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本律師認爲,如果仔細研究法條就會發現,夫妻是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是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還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的,且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如果夫妻約定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若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就要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在這裏,約定優於法定。

如果夫妻之間訂立了借款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法律明確規定,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援的。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本來財產都是放在一起使用和管理,其中就自然包括了因爲二人所需而對外欠下的任何債務,照原則上來說只要是夫妻共同的債務都需要二者一起來承擔清償的責任,但是因爲有些債務是個人的原因而不能要求連帶另一方否則就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