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清償婚前個人的債務

隨着社會的發展,女性的經濟能力越來越強,相應地,在婚姻關係中,男女雙方的財產劃分也日益清晰,因此,夫妻的婚前個人債務就不能與婚後共同債務一概而論了,需要明確其清償責任。那麼,誰來清償婚前個人的債務,或者說,婚前個人債務由誰清償呢?下面將做一個具體的論述。

誰來清償婚前個人的債務

一、誰來清償婚前個人的債務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爲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爲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1、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爲婚後共同債務。

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爲婚後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爲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爲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2、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配偶有義務就該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無異議,但關於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爲共同債務後,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財產的範圍作爲抗辯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另一種觀點卻認爲,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爲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應當限定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

二、婚前個人債務由誰清償

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透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誰來清償婚前個人的債務”以及“婚前個人債務由誰清償”的相關知識有了更充分的瞭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離婚時,一些當事人常透過僞造證據證明個人債務已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來推卸還款責任,也有僞造共同債務以加重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行爲。若是您遇到了這樣的困擾,又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那麼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