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與夫妻一方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的時候很多夫婦都會出現很多的問題糾紛,主要的問題無非就是關於孩子以及財產,這兩個問題直接關乎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這兩個問題是焦點問題,財產以及債務是離婚時候必須要解決妥當的問題,那新婚姻法 一方債務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民法典對與夫妻一方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對與夫妻一方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結婚登記前,雙方以各自勞動收入,合資籌辦的結婚用品,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因此所負的債務,也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與此同時,對父母所分給的債務也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繼承所得的債務也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4、根據民法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除了另有規定之外,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爲撫養孩子、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所負的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應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相適應,嚴格按照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是掌握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根本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爲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爲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爲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離婚問題一直是我國比較熱門的問題,如今我國的離婚人數在不斷的增加,造成的後果就是離婚的問題變得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在解決離婚債務的時候要依據婚姻法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利益不會受到任何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