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糾紛案最高法又有新規嗎?

一、夫妻債務糾紛案最高法又有新規嗎?

夫妻債務糾紛案最高法又有新規嗎?

新規一:只有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事實追認的,才系夫妻共同債務

原規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個人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新規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內的個人名義借款,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新規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外的個人債務,由債權人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透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爲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之間的債務我國的婚姻法也是做了一次又一次的新規定,最主要的就是爲了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債務是屬於個人的,而且又沒有用到夫妻的生活中來,只要另一方證據,那麼就可以不用承擔這一份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