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離婚後的債務

夫妻在離婚後對於債務問題的解決一直以來都是比較難的,同時也是很多矛盾產生的原因之一,因爲要區分哪些是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不同性質的債務在承擔方式上是有所差異的。下面,本站就來告訴你如何解決離婚後的債務問題。

如何解決離婚後的債務

1、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是什麼呢?我們認爲,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爲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對於債權人來說,如何來證明債務人婚前所欠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較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爲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生活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關係,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2、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任何一方應負連帶責任。但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的財產爲各自所有的約定。

3、離婚後或配偶死亡後,原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後,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生存的一方或離婚後的其中一方人負連帶責任,而不論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其中一方承擔債務後,可以在另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向另一方追償。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到夫妻財產製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具體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應當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如一方的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3)無論是實行約定財產製還是法定財產製,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願償還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對於離婚後的債務,一般都分爲夫妻共同債務或夫妻個人債務。前者,通常是由離婚夫妻共同償還;而後者,則是由欠款的一方進行清償。不過,離婚夫妻之間做出的關於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一般是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的。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請你透過本站相關欄目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