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高利貸強迫寫借條是否構成敲詐罪?

一、敲詐勒索高利貸強迫寫借條是否構成敲詐罪?

敲詐勒索高利貸強迫寫借條是否構成敲詐罪?

1、逼人寫借條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要看借條中所寫數額是多少,如果所寫的數額較大,就可能會涉嫌敲詐勒索罪,還有可能涉嫌詐騙,如果數額沒達到敲詐勒索罪的標準,就屬於民法上的脅迫行爲,被迫寫借條的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還是要看具體案件案情。

2、被逼寫借條首先報警,只要有報警記錄就行,可以以後作爲證據使用。然後在對方起訴要錢是可以主張說是被脅迫的,是無效的借條。

3、也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借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敲詐勒索行爲如何認定?

(一)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

1、行爲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爲,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

2、行爲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3、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4、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爲有多種。

(二)根據《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借條必須是真實存在並且經過簽訂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下方可成立生效,高利貸或者敲詐勒索、逼迫寫借條等情形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行爲人還需要承擔刑事處罰責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