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土地侵權糾紛有哪些賠償?

一、個人土地侵權糾紛有哪些賠償

個人土地侵權糾紛有哪些賠償?

關於個人土地侵權糾紛的賠償,被侵佔人可以要求侵佔人賠償經濟損失。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佔了他人的土地後造成損失的,被侵佔人可以要求侵佔人賠償損失,賠償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侵害財產權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按下面第三種或者第四種辦法處理。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