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的怎麼審查

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的審查

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的怎麼審查

一、對借據形式真實性的審查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需要透過司法鑑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鑑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鑑定,債務人提供筆跡比對樣本等鑑定配合義務。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鑑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鑑定或不履行鑑定配合義務的,法院依法裁判。對案情複雜、利害關係重大,不鑑定會影響關鍵事實準確認定或造成難以彌補的錯誤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委託鑑定。

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具體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特徵,合同的成立,不公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在該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條的,一般可視爲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的。而對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需要透過審查債權人自己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這種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二、對借貸合意的審查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應當就其抗辯主張的法律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不能證明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債權人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後,另行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三、對借貸履行事實的審查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援。

四、對現金交付的審查

對於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爲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鑑於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的個體經濟能力有差異,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綜上所述,我國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事實的審查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分別是:對借據形式真實性的審查、對借貸合意的審查、對借貸履行事實的審查、對現金交付的審查。希望由本站小編整理的上述關於民間借貸事實審查的知識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