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意見三

浙江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各地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意見三

(浙高法〔2009〕297號2009年9月8日)

爲公正、規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受理與管轄

第一條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爲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一)貨幣借貸糾紛;

(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

第二條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後,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係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爲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

第三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法復[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爲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有關企業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符合本院《關於資金鍊斷裂引發企業債務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轄問題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號)規定,相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通知申請集中管轄。

二、訴訟主體

第四條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爲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爲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爲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註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六條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爲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七條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爲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後,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爲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進行審理。

第八條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係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爲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借貸行爲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爲共同被告。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九條借貸雙方透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

第十條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第十一條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

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中,企業將借貸資金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構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動的,不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民間借貸被認定無效後,借款人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無過錯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賠償資金佔用期間的損失的,法院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予以支援。

第十三條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爲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認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根據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由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分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

四、借貸事實的審查

第十四條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對需要透過司法鑑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鑑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鑑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鑑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鑑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法院應依法裁判。

司法鑑定的申請應向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提起。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

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後,按其他法律關係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係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援。

第十七條對於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後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爲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爲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鑑於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第十八條法院爲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案件事實真僞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實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制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

第十九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負債的,應認定爲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錶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爲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利息的除外。

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爲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

第二十一條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爲本金。

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重新出具,計算複利的,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據確認的欠款金額可以認定爲本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從本金中扣減。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從其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援,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爲限;

(二)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第二十三條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爲限。

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願給付的除外。

前款規定,對缺席審理的債務人同樣適用。

第二十五條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借貸債務的,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人除借款本金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或者違約金;

(三)借款本金。

債權人主動放棄前述償債順序利益的,法院應當予以尊重。

第二十六條債務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爲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一般不予支援。

第二十七條因借貸外幣、臺幣、港幣、澳元等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予以准許。因匯率變動給出借人造成損失,出借人主張逾期還款的匯率差價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可參照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公佈的基準匯率摺合人民幣償還;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可參照出借人主張借款償還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公佈的基準匯率摺合人民幣償還。

五、涉嫌虛假訴訟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根據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浙高法[2008]362號)的規定,謹慎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促進誠信訴訟。

第二十九條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

(二)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存在僞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間反覆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四)當事人雙方存在近親屬等特殊密切關係;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經過陳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沒有爭議或者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

(七)其他債權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輕易放棄權利,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

(九)其他異常情形。

第三十條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予以防範:

(一)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並告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後果;

(二)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包括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三)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並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債權人蔘加訴訟的,列爲第三人;配偶參加訴訟的,列爲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四)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一般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的關聯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議庭審理。

對關聯案件合併審理的,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不同的債權人採取和證人一樣的隔離原則,由不同的債權人分別單獨到庭陳述相關事實,並接受法庭詢問。

第三十二條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並裁定駁回起訴。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予以准許;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准許。

六、其他

第三十三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按照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訴調銜接機制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浙高法發[2009]8號)的要求,引導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委託、邀請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和人員進行調解。

第三十四條對集中管轄、破產重組等涉及當地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的系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利率保護幅度上應注意裁判尺度的統一,必要時可聽取當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爲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二)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係的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第三十六條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的被告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並分別採取以下措施,避免訴訟的遲延:

(一)可以向被告親屬等有密切關係的人闡明利害關係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聯繫方式或線索,儘可能通知被告應訴;

(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按照本院《關於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問題的若干規定(試行)》(浙高法[2009]129號)的規定處理。涉及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的,舉證通知書中應當載明依法指定的舉證期限;

(三)經合法傳喚後,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依照法定審理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並依法作出裁判。缺席被告未提出抗辯和提供證據的,不影響法院對到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依法進行審查以及必要時的依法調查。

第三十七條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借貸行爲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販毒、洗錢等犯罪,或者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二)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他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關聯或者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案件繼續審理,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查處;

(三)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結果爲前提的,裁定中止訴訟。中止訴訟後,沒有特殊情況,在十二個月內,刑事案件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恢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接到法院移送的涉案材料或者相關當事人的報案後不予立案偵查,或者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起訴後法院審理認爲不構成犯罪而宣告無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民事裁判。

法院應當慎用裁定駁回起訴和中止訴訟。

第三十八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適用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等司法解釋的規定。

七、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具體內容與新頒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爲準。

6、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

〔2013〕1號

2013年6月13曰,江蘇省髙級人民法院召開第10次審判委員會,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會議認爲,近年來,受宏觀經濟形勢和信貸政策的影響,民間借貸活動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遇到許多複雜疑難問題。爲公正、規範地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民間融資秩序,有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事實審查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一步加以明確和統一。現將討論意見紀要如下:

一、關於民間借貸的界定會議認爲,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借貸人民幣、港幣、澳元、臺幣、外幣及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爲。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機構發放貸款的,屬於民間借貸,但法律、司法解釋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應當按照特別規定處理。

二、關於民間借貸的事實審查與舉證責任會議認爲,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引導當事人及時舉證,釋明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全面、客觀地審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一)原告基於借貸關係主張返還借款的,應當對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經全部償還或部分償還的,應當對償還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原告僅提供借據主張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款關係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原告僅提供轉賬、存款憑證等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被告以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爲抗辯,並提出證據足以對借款關係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於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經辦人到庭,說明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說明義務的,應當舉證不能的後果。

〔五〕出借人以承兌匯票作爲民間借貸的款項支付方式,雙方對貼息費用產生爭議,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借款人主張以票面金額扣除貼息費用計算借款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三、關於民間借貸的責任主體和性質認定會議認爲,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正確理解和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和相關案件事實,準確認定合同性質以及責任主體。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爲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經借款人的配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爲第三人蔘加?

(二)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爲共同被告,出借人堅持不追加的,可以准許。

(三)當事人之間以借貸爲目的簽訂房屋買賣合作爲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名爲房屋買賣實爲民間借貸關係。出借人以房屋買賣關係提起訴訟,請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按照民間借貸關係變更訴訟請求;出借人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和利息認定會議認爲,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行爲,規範民間融資秩序。

(一)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對於借據中約定的借款金額與出借人實際交付的金額不一致的情形,經審查屬於在交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交付數額認定借款本金並計算利息。

借據載明的絕大部分金額透過轉賬支付,出借人主張剩餘部分系採用現金交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援。

(二)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據再計算複利,其利息應當以最初的本金爲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超出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三)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借貸關係中除約定利率外,還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費、擔保費等費用的,應視爲對利息的約定,利息、中介費、擔保費等合計以後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四)借款人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爲由請求返還的,不予支援。借款人尚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衝抵本息的,應予支援。

(五)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蔘照約定的利率或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應予支援,但均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爲限。

2、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以當事人交付款項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作爲計算其利息約定是否超過四倍利率的標準。

(七)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判決主文中應當明確債務人應償還本金數額、應支付的利息數額(包括逾期利息、違約金等)或者利率、利息計算起止期限等內容。

五、關於民間借貸的刑民交叉問題會議認爲,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的,應當向偵查機關移送犯罪嫌疑線索、材料,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中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民間借貸糾紛繼續審理。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結後發現涉嫌犯罪且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中止執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追贓結果。

(二)借款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借款入的借款行爲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

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等犯罪行爲,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六、其他問題

會議還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如何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如何處理違背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爲、如何審查訴訟時效、如何處理借貸雙方約定的律師費用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一致認爲: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注意防範虛假訴訟。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於下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爲,原告起訴要求償還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爲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公序良俗的債務轉化的借貸;

2、因賭博、吸毒形成的債務;

3、因託人情、找關係等請託形成的債務;

4、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上述款項已經給付的部分,資金提供者主張返還的’不予支援。

(三)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據提起訴訟,其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曰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對爲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費用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一方當事人請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師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7、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9年8月21日〔09〕第20次全體會議討論透過

爲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爲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和《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的規定精神,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提出如下意見

一、當前形勢下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則

1、保護合法借貸行爲,暢通融資渠道。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和企業融資行爲,依法支援金融創新,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2、制裁非法借貸行爲,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積極履行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司法職責,注意甄別以各種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防止少數企業或個人利用當前中小企業急需資金的機會規避金融監管、牟取非法利益,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3、本意見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爲。

4、下列民間借貸行爲無效:

(1)以“標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籌集資金的行爲

(2)以向他人出借資金牟利爲業的“地下錢莊”等從事的借貸行爲;

(3)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爲。 民間借貸行爲涉嫌集資詐騙、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等犯罪行爲的,按照《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處理。

5、非金融企業開展的下列借貸行爲有效:

(1)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募集資金的;

(2)爲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進行的臨時性小額借款;

(3)企業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爲目的,臨時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額借款。

6、借貸合同當事人既約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後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7、借貸合同雖然約定應當支付利息,但未約定利息標準或約定不明的,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僅約定借款期限內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的,如約定的借款利息低於或等於同期銀行逾期利息計算標準,根據出借人的主張,可按同期銀行逾期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同期銀行逾期利息計算標準,且沒有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

8、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借款利息計算標準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高利貸”行爲,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人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包含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的,根據借款人的主張,超過部分可衝抵本金。

9、借貸合同中約定分期還款,當事人在還款時明確是償還利息或本金的,應按其還款意思認定;在還款時沒有明確的,應先衝抵利息,後衝抵本金。

三、經批准開展借貸業務的非金融企業所涉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10、依法設立的典當企業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簽訂的以房地產、財產權利、動產爲其向債務人出借款項設定質押、抵押擔保的典當合同,應當認定爲借貸合同性質。

11、典當企業出借款項未依法設定抵押或者質押的,其性質屬於違反《典當管理辦法》關於典當企業“不得從事信用貸款”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但因抵押登記機構未及時辦理登記、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等非因當事人過錯原因導致典當企業未依法取得抵押權、質押權的除外。借款人僅向典當企業提供保證擔保的,借貸合同和保證合同均應當認定無效。

12、典當企業主張典當合同約定的利息及綜合費的,應予保護,但超過《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範圍的除外。典當企業主張借款期限屆滿後的利息及綜合費的,對於兩項合計數額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護。典當企業主張合同違約金,借款人請求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依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處理。

13、經依法批准開展借貸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質的非金融企業在批准的範圍內簽訂的借貸合同應認定有效。由此產生的糾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處理。

四、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14、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所急需資金的,孳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15、企業將從金融機構獲取的信貸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以及存在其他違反國家金融監管法律法規行爲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16、未經依法批准從事借貸活動的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非金融企業簽訂的借貸合同,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17、企業之間或其關聯企業之間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買方”向“賣方”交付“貨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再由“賣方”向“買方”購回同一標的物,雙方無交付與接受標的物的意思表示和行爲的,應當認定爲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爲並認定合同無效,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按照本意見第14、15條的規定處理。

五、借貸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證據判斷;

18、人民法院審查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主要包括:借據記載的借款數額包含利息的做法是否是當地民間借貸市場的普遍習慣;債權人能否合理說明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陳述內容是否存在矛盾;債權人是否曾有類似的交易前例;庭審言辭辯論的情況是否導致對債權人陳述的合理懷疑等。

19、出借人以借據主張債權,借款人抗辯稱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包含利息或僅爲利息,且提供的證據足以使法官對借據載明的本金數額產生合理懷疑的,可以確定由出借人就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

六、借貸合同糾紛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處理

20、在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爲由提出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抗辯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據,而當事人堅持其抗辯主張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偵查機關報案;偵查機關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民事案件的起訴並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涉嫌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的,應當向偵查機關移送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應裁定駁回民事案件的起訴;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借貸合同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22、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審結後發現涉嫌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中止執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追贓結果。生效判決中包括不應當保護的非法高息的,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23、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過程中,發現破產企業存在非法集資行爲的,對涉嫌非法集資部分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最終認定的非法集資金額,應當根據《非法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等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進入破產財產分配階段時列入第三順序清償。

七、附則

24、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院以前作出的規定與本意見有牴觸的,以本意見爲準。實施過程中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