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意見二

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各地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糾紛的審判意見二

滬高法民一[2009]17號

民間借貸作爲一種融資手段,以其靈活、簡便、快捷的優勢在一定程度上爲緩解生活、生產困難,尤其是在解決民間融資困難,補充金融市場不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爲進一步落實《上海法院爲加快推進“四個率先”建設“四個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同時也爲上海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援,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爲,限制違規的民間借貸行爲,打擊違法的民間借貸行爲,統一裁判驚訝,公正、平等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特制定本指導意見。之前意見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爲準。

1、出借人稱借款到期未還,借款人承認借款真實但主張已歸還借款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

借款人承認借款真實,但主張已經歸還的,屬於對借款真實存在的自認。對該借款事實一般可直接予以確認。至於借款人提出已經歸還的抗辯,屬於對權利消滅的主張,應由借款人隊相應主張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並提出付款證據,而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應當優先清償其他債務從而不能產生清償係爭借款效果的,屬於權利性主張,債權人應對此主張負舉證責任。

2、借條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時,還款主體的認定

借貸行爲屬合同行爲,要約、承諾的意思表示只能在相對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關鍵是要證明意思表示指向的對象,這屬於事實認定問題,而非法律適用問題,應根據各案情況,結合證據加以判斷。

3、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當事人的確定

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借款人應作爲被告。由於民間借貸中借款交付與否,直接影響借貸關係是否生效,而收款人與借款人不一致,則往往可能是因爲收款人是根據借款人的指示而導致的。如當事人對借貸合同的當事人無爭議的,實際收款人宜作爲證人蔘加訴訟以證明借款交付事實。如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爲便於查清事實,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宜追加實際收款人爲當事人參加訴訟。

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款人自認仍應進行審查

爲防止當事人透過虛假訴訟惡意侵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無明顯對抗,或案件的處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針對不同情況,還應當分別審查:(一)借款人自認締結口頭合同的,應審查口頭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約定的內容、履行的過程、經辦人情況等細節;(二)借款人自認收到大額資金的,若錢款透過銀行轉賬進行交付的,還應審查銀行往來憑證;若透過現金方式進行交付,還應審查交付的金額、時間、地點、次數、在場人員、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經濟狀況等細節,必要時可審查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係、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員的經濟狀況、借款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關係、所借錢款的用途等情況。

上述情況下,因查明事實的需要,還應採取隔離質證、交叉詢問等方式對當事人的自認進行審查,必要時還可主動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

5、借款人父母在借條上簽字的法律後果

審理此類案件時要着重審查借款人父母在借條上簽字的真實意思。如借款人父母與子女共同作爲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並於時候在借條上補簽名的,父母、子女應當作爲共同借款一併承擔還款義務;如借款人父母事後在借款人個人出具的借條上簽字明確表示同意與借款人共同歸還借款的,屬於債的加入,借款人父母應與借款人一併對出借人承擔還款義務;如借款人父母簽字明確同意爲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擔保的,借款人父母的行爲應適用《擔保法》的規定承擔責任;如借款人父母僅僅是在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上簽字,但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簽字具有上述意思的,則借款人父母只能作爲證明借款事實的證人,而不產生上述債務承擔或擔保還款的法律後果。

6、借款人對借條上自己簽名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舉證責任的確定

出借人提供了署有借款人簽名且無明顯瑕疵的借條,並能證明錢款已經交付給借款人,而借款人認爲借條上簽名虛假的,應由借款人承擔申請筆跡鑑定等舉證責任,並先行墊付鑑定費。

7、借貸案件中借款人抗辯系賭債的舉證責任分配

借款人抗辯債務因賭博而產生,或抗辯出借人明知所借款項用於賭博的,應首先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在出借人有證據證明交付事實的情況下,原則上由債務人對存在上述抗辯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4、重慶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1)

爲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合法借貸,制裁和防範規避金融監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保障融資渠道暢通,促進信貸市場多元結構的形成,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對民間借貸行爲的引導和規範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守法誠信。

2、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爲民間借貸糾紛受理,並適用本指導意見的規定。經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擔保、典當、融資、租賃、基金等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因非法集資等原因被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爲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被取締後,因清退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訴至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以借款合同載明的合同簽訂方爲原告和被告。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債權憑證載明的出借人、借款人爲原告和被告,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於共同債權人爲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但明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對於共同債務人爲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爲共同被告。

5、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個人爲當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企業爲當事人。

6、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雙方爲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7、原告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虛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請鑑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申請鑑定的責任。原告申請鑑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實的。

8、對於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爲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

9、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並且借條已經滅失,借款關係成立的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

10、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係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

11、借款人已經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息後,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爲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完畢借款本金的,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衝抵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對於利息支付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爲不支付利息,但已經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還。

借貸雙方對利息支付雖有約定,但對利率約定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13、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複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4、出借人根據約定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只要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超過按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5、出借人雖然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但是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率有約定,可在該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但上浮後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了利息但對利率約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

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從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人可以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從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名爲欠條,實爲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17、出借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發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視爲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

1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額、支付方式、高利貸等事實。

19、對於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高利轉貸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0、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