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我打借條的行爲是否有效

一、強迫我打借條的行爲是否有效?

強迫我打借條的行爲是否有效

一般情況下是無效的,被人脅迫之下寫的欠條,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雖然其行爲不當,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的成立,債務人應當償還債務;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實債權債務關係,受脅迫寫下的欠條而構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是無效欠條(合同),同時,行爲人(肋迫人)涉嫌了敲詐勒索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應該說跟對方沒有債務債權糾紛的情況下,對方無緣無故的強迫自己打借條的這種行爲肯定是無效的,不僅如此,當事人的這種做法甚至已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問題是在報案的時候,必須要有證據能證明借條是受到當事人的強迫才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