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利息需要支付嗎?

一、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利息需要支付嗎?

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利息需要支付嗎?

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擔保法明確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也就是說,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債務人,等判決下來之後,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

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我們分別來看:

1、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起算的時間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但是,此時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並不開始計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主債務的訴訟作出的判決或者裁決生效之日,纔開始計算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這樣,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就大大延長。反之如果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間已過,則很快就喪失了對一般保證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權,亦即保證債權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律法規之所以這樣規定,意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儘早結束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確定狀態。

2、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在第二十六條中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隻字未提。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爲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着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後,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並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保證期間的終結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的請求權持續存在。一但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義務的要求,債權人的請求權就得以實現,保證期間即告終結,隨之而來的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開始。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在進行經濟財產的訴訟行爲時,必須按照訴訟時效來進行處理,如果訴訟時效屆滿的,則司法機關有權不予受理,如果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則可以重新認定訴訟時效,但在訴訟時效中斷期間,雙方的勞動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需要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