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求付款訴訟時效中斷嗎?

一、債權人要求付款訴訟時效中斷嗎?

債權人要求付款訴訟時效中斷嗎?

可以的;訴訟時效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債權人應證明其在訴訟 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過債權的事實。《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 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 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按照該規定,債權人能夠提出相應的書面證明證明自己曾經提起訴訟、或者能夠證明債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曾經做出表示履行支 付義務的認諾、或者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償還均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 中斷。實踐中,較爲難以舉證的是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過債權的情況,對此,對於常見的送達難或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主張債權送達檔案的問題,除以直 接的送達方式送達至受送達人外,以快件專遞方式郵寄送達而沒有受送達人籤 收手續的,如債權人對送達檔案中載明的受送達人的法定地址、收件人的稱謂、需送達檔案的全部內容、加蓋的印章及送交辦理快件郵寄手續過程進行公證證 明的,法院可以確認其主張債權的效力,併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二、給付款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起訴。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三、民事訴訟的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3)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是可以進行起訴還有請求或者是主諾來實施,但前提也要有一個合適的理由,這樣執法人員才能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在進行中斷的訴訟時效千萬不能超高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