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效力待定是什麼意思

一、借條效力待定是什麼意思

借條效力待定是什麼意思

效力待定,是指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有效的瑕疵,致使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借條,爲效力待定的借條。

二、如何確定借條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爲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爲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而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字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婚姻、感情之債的欠條,不受法律保護,應爲無效;借款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將用於非法活動,比如,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者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時,就應當斷然拒絕,否則,如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借條並不是開立之後就萬無一失,開立借條時一定要確認借條的內容是否全面完整,否則會增添很多程序和煩惱。但借貸關係沒有借條,並不妨礙起訴。一般來講,起訴只需要滿足起訴條件就可以了,借條作爲其中的證據,是不影響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