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登記後是否屬於通知債務人
質權登記並不屬於通知債務人,質權登記是設立質權的方式,例如出質股權、基金時,質權以辦理登記時設立。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有價證券出質的質權的設立】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出質登記並不是通知債務人,出質登記是設立質權的程序,例如發股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出質的,質權以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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