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有限合夥人的債務清償規則的規定是哪些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二、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限度是哪些
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應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
幾個繼承人接受遺產,各繼承人應按其繼承遺產的份額比例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具有很多債權人的清償順序是哪些
在司法實務中,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一般爲:
1、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2)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3)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並存時,應當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的順序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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