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個人債務清償的規則

第一、債權人抵銷權的禁止。當一個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而該合夥人的債權人同時又負有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時,該債權人只能請求合夥人履行債務,而不得以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主張相互抵銷,即不得以其對一個合夥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二、代位權的禁止。當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人的身份而主張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三、合夥份額的強制執行。如果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即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夥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通常可以採用協議轉讓或拍賣、變賣的方法;若採用拍賣或變賣的方法,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參加競買。
但是,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將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第三人,則第三人不能受讓該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不購買該強制執行的財產份額,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則按退夥處理,合夥企業應當爲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該合夥人退出合夥。
如果強制執行的只是該合夥人的部分財產份額而非全部財產份額,則應當爲該合夥人辦理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即該合夥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部分財產份額由受讓人持有,該合夥人持有份額的比例相應減少。

合夥個人債務清償的規則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