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衝突要怎麼清償

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同樣都是債務,不管是出於法理還是情理都應該進行償還,但是不排除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同時存在出現衝突的情況,那麼這樣的情況要怎麼清償呢?有清償順序嗎?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上述問題。

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衝突要怎麼清償

【案情】

甲乙二人共同出資合夥開辦一小酒店,租賃A的房屋經營,欠A房屋租賃費5萬元。酒店經清理,有合夥財產3萬元。甲有個人財產2萬元,但甲個人尚欠B借款3萬元未還。乙無個人財產,並下落不明,但乙尚欠C材料款1萬元。A起訴甲乙要求支付房租費5萬元,B起訴甲償還借款3萬元,C起訴乙支付材料款1萬元,三案判決後,在執行中遇到了麻煩,可供執行的財產共計5萬元,如何清償債權人A、B、C的債務呢?

本案存在合夥債務和合夥人個人債務兩種債務形式,債權人A的房屋租賃費5萬元是合夥債務,債權人B的借款3萬元和債權人C的材料款1萬元是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同時存在合夥債務和合夥人個人債務的情形非常普遍,如何確定這兩種債務的先後清償順序,就成爲司法實踐中必然面臨的問題。

【分析】

對此問題,各國法律存在兩種不同的立法例:大陸法系國家在傳統上採用並存債權原則,英美法系國家多采取雙重優先權原則。所謂並存債權原則,是指合夥債權人就合夥財產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與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就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共同受償,彼此清償效力不分先後順序。多數學者認爲,並存債權原則着眼於充分、全面地保護合夥債權人的債權,體現了合夥債務清償的徹底性和無限連帶性,但這種保護是以犧牲、損害合夥人個人債權的利益爲前提,對合夥人個人的債權是不公平的。所謂雙重優先權原則,是指合夥債權人優先於合夥人個人債權人從合夥財產中得到受償,合夥人個人債權人優先於合夥債權人從合夥人個人財產得到受償,即合夥債務優先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人個人債務優先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多數學者認爲,雙重優先原則區分了合夥債務和合夥人個人債務的不同,劃分了兩種財產的性質,較並存債權原則更能公平合理地維護合夥債權人和合夥人個人債權人雙方的利益。

我國法律對合夥債務和合夥人個人債務兩種債務並存時,如何確定履行債務的先後順序沒有明確規定。對如何解決兩種債務清償衝突問題,各地司法實踐做法不一。筆者是主張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的,理由有二:一是有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合夥企業法》債務清償條款的規定,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雙重優先權原則的價值取向;二是雙重優先原則比傳統的並存債權原則較合理科學;對雙重優先權原則持反對立場的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已趨向摒棄並存債權原則,轉而規定了雙重優先原則,該原則體現了國際法律發展的方向。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夥訴訟案件與執行工作中,應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合理解決雙重債務清償衝突問題。合夥的債權人對合夥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即有權主張就合夥財產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合夥人個人的債權人就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利,即有權主張就合夥人個人財產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就本案而言,按雙重優先權原財的處理是,合夥債權人A優先從合夥財產3萬元中得到受償,甲的個人債權人B優先從甲的個人財產2萬元中得到受償,乙的個人債權人 C因乙無個人財產且合夥財產清償A後無剩餘,不能得到清償。

希望以上有關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衝突清償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