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購兼併需要多長時間
我國法律並未對收購兼併需要多長時間進行規定,因此具體的時間以雙方合同約定的時間爲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被兼併債務如何承擔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兼併的債務當由兼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我國公司法並未對公司收購兼併的時間進行規定,所以此時間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進行約定,通常情況下,公司如果被併購了,此時的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進行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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