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重組兼併收購

併購重組兼併收購

兼併收購簡稱併購。兼併:又稱吸收合併。其實質是在企業控制權運動過程中,各權利主體依據企業產權作出的制度安排而進行的一種權利讓渡行爲。併購活動是在一定的財產權利制度和企業制度條件下進行的,在併購過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權利主體透過出讓所擁有的對企業的控制權而獲得相應的受益,另一個部分權利主體則透過付出一定代價而獲取這部分控制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區分公司的合併、收購、兼併與併購

1、合併

所謂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爲。具體包括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兩種。

2、收購

收購通常是指一個公司透過產權交易取得另一家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具體來講,依據劃分的標準不同,可以分爲橫向收購、縱向收購與混合收購等多種類型。

3、兼併

兼併,則情況比較複雜。因爲在我國公司法中,並沒有明確界定這一詞彙,並且在實踐中常常出現混用的情況。因此,對於它是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的問題爭議很多。在我國,兼併有時與吸收合併同義,有時又與收購相同。具體來說,目前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包括:

1)承擔債務式兼併;

2) 購買式兼併;

3)吸收股份式兼併;

4)控股式兼併。

4、併購

併購的涵義則更爲廣泛。它是指涉及目標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因此企業併購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權利主體不斷變換的過程。兼併與併購兩者相較,僅僅是語意表達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強調行爲,而後者更重結果。並且兩者都是經濟學詞彙,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