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借款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借款的,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個人使用的,公司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爲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爲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公司債務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在有限公司中,股東一旦完成了出資義務,那麼公司的債務就應當由公司獨立承擔,股東只以自己認繳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但在一些情況下,有限公司股東也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產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爲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爲有限責任公司實爲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爲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借款,如果借款是公司使用的,由公司承擔債務。
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個人使用的,公司承擔債務後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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