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以各自擁有的財產作爲註冊資本,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需要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者協議。”夫妻是一種“法定財產共同體”,夫妻雙方在婚姻有效存續期間,按法律規定,其財產推定爲夫妻共有。夫妻在設立公司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未明確分割財產,從表面上看雖然是不同的股東的股份,但是在事實上卻爲共同的財產,其出資體實際上是單一的,且夫妻之間的意思表示通常一致,故實質上爲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是否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