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抵押受限的條件有什麼
房產抵押受限的條件有:產證不齊全的房產不得設定抵押;無賣出聲明的房產不得設定抵押;權屬有爭議的房產不得設定抵押;所有人徵信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房產不得設定抵押;違反銀行規定和房產抵押規定的房產不得設定抵押。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二、房產抵押登記流程有什麼
房產抵押登記流程有:
1、當事人填寫《抵押登記申請表》;
2、簽署的抵押合同;
3、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權屬證》或《房地產權證》等;
4、提交房產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房產抵押的法人資格證明。
5、申辦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
《公證機構辦理抵押登記辦法》第六條
申辦抵押登記,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並填寫《抵押登記申請表》。《抵押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爲個人的,應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明號碼、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等;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稱;
(三)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權屬;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擔保的範圍;
(七)抵押物屬再次抵押的,應載明再次抵押的情況;
(八)申請抵押登記的日期。
三、可以抵押的財產有什麼
下列財產可以作爲抵押物來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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