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訴訟範圍包括違約金嗎
代位權訴訟範圍是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如果違約金是到期債權之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可以主張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怠於行使法律權利的舉證責任
1、債的關係成立之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便成爲債務履行的一般,債務人的財產在民法上稱之爲“責任財產”。
責任財產的多少直接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可能性的大小,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將會導致責任財產的減少,對債權人產生了現實的或可能的損害;
2、債務人作爲民事活動的主體,其信用總在不斷的變動,作爲相對方債權人很難了解債務人的信用變更情況,讓債權人舉證非常困難。
從舉證的難易程度來說,由債務人舉證更合適,符合公平原則。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對象是債務人的債權,所以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約定了違約金,債務到期後,債權可以行使代位權追討違約金等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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