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可以要求主動償還嗎
對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是能要求主動償還的,但是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二、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嗎
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是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的。
擔保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擔保的方式不一樣,就需要採取不同的索償措施:
1、擔保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可自債務人逾期還款之日起,在擔保期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債權人可以自債務人逾期還款之日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若債權人未在擔保期間或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的,擔保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2、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只有在盡最大可能向債務人追償未果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
即經起訴至法院審判且經強制執行依然未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在約定期間或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但下列情況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其權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三、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嗎
債務人無力償還借款是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的。
擔保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擔保的方式不一樣,就需要採取不同的索償措施:
1、擔保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可自債務人逾期還款之日起,在擔保期間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債權人可以自債務人逾期還款之日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若債權人未在擔保期間或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的,擔保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2、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擔保人承擔一般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只有在盡最大可能向債務人追償未果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擔保人還本付息。
即經起訴至法院審判且經強制執行依然未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在約定期間或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
但下列情況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其權利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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