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債權人延遲受領期限爲多久
債務人提存後,債權人在5年內受領提存物,如果超過5年不受領的,權利就消滅。所以債權人延遲受領期限爲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七十四條【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二、提存的要件
1、須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提存的前提是債務人無法向債權清償。
債務人只有在無法向債權人給付時纔可用提存的方法消滅債務。
因此,凡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清償的事實,均爲提存的合法原因。
依《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須經法定程序。
提存應經以下程序:
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受領人。
其次,經提存機關同意。
提存機關受理提存申請後應予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提存。
提存機關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給有權的保管人保管。
3、提存的主體與客體適當。
提存的主體爲提存人與提存機關。
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爲債務人,但提存人不以債務人爲限。
凡債務的清償人均可爲提存人。
提存機關是法律規定的有權接受提存物併爲保管的機關。
有的國家市貌有專門的提存所,也有的並不專設提存所,而由法院或其他椦是存。
依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存;
定作爲變賣留置物受償後,可將餘款向債權人所在地的銀行辦理提存;
公證提存的,由公證處爲提存樣。
法院也可爲存機關。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所以債權人延遲受領期限爲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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