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繳物業費是不是債權糾紛
欠繳物業費屬於債權糾紛。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從而對服務質量的要求也在相應提高。
實踐中,許多業主都反映物業管理公司對於小區環境的管理沒有達到其預期,履行義務不到位。
如:
小區的綠化沒到位,小區的衛生不合格、垃圾處理不及時,甚至提出小區安全隱患大,經常有自行車、摩托車被盜的情況發生。
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業主以此爲由,拒絕或者拖延交納物業費。
因此,物業合同糾紛越來越多。
二、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爲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爲;
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即爲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定的,是民事主體主動參與民事活動,積極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
同時,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產生合同之債。
(2)侵權行爲。
侵權行爲可分爲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
在一般侵權行爲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而在特殊侵權行爲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自己不存在過錯,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爲。
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物業與業主的糾紛呈逐年上升的態勢,最重要的一點原因即在於合同中過於籠統的規定,當糾紛發生時,業主很難確定物業的具體義務,只能推定物業的義務,而這個義務是有限的,很顯然對業主不利。
因此,應儘量詳細地在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公司的義務,細化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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