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抵押合同是否有期限
擔保抵押合同有期限,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爲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抵押權,則該抵押權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二、未辦理抵押的擔保是否有效
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擔保合同有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三、個人籤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個人籤的抵押合同有效需要滿足的法定條件具體有:合同雙方主體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雙方主體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人;抵押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抵押合同形式符合法律相關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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