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的擔保物權是什麼意思?

一、法律上規定的擔保物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規定的擔保物權是什麼意思?

擔保物權是爲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爲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爲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爲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爲“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爲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爲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爲前提,具有附隨性。

二、物權確認糾紛的種類有什麼?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爲確認之訴。物權確認之訴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及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所有權確認糾紛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用益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擔保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三、擔保物權具有什麼特徵?

1、從屬性。

擔保物權是爲擔保主債權及時得到清償而設定的,故具有從屬性主債權的特徵。擔保物權的從屬性體現在:第一,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存在爲前提;第二,擔保物權不得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存在;第三,被擔保的債權消滅,擔保物權隨之消滅。

2、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之前,得對與擔保物權全部行使其權利。意識債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之前,得對與擔保物整體主張權利;二是擔保物的部分變化或債權的部分變化均不影響擔保物的整體性。

3、物上代位性。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表現在,擔保物毀損、滅失而受有賠償或者保險金時,擔保物權人得就該擔保物的代替物即損害賠償金或者保險金等行使權利。

爲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就是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一種,而物權出現糾紛有三種形式,一種是所有權確認糾紛,一種是用益物權確認糾紛,還有一部是擔保物權確認糾紛。物權的成立、內容以及物權的歸屬問題,存在爭議產生的糾紛,被稱爲物權確認糾紛,在訴訟中又稱爲物權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