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債權無效擔保物權的效力是哪些
主債權無效,擔保物權也無效。因爲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如果主債權合同無效,則作爲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也就是無效的,所以主債權無效,擔保物權也無效。
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的規定有哪些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之類內容,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的規定有哪些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之類內容,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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