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異同有什麼?

一、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異同有什麼?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異同有什麼?

(一)、相同之處,三者都是擔保措施;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和承擔擔保責任;

(二)、不同之處,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爲抵押權人。

2、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留置權的法律權利有什麼?

1、佔有權

置權以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爲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佔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佔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

2、收取權

置權人在佔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於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於佔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對於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於優先抵償債權。

3、使用權

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佔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佔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償還請求權

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爲,留置權人是爲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爲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

5、優先受償權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

這三種權利都屬於擔保措施,但在權利人方面存在差異,佔有權,使用權,償還權,償還請求權,優先受償權是留置權的基本法律權利。其中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留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