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順序是什麼?

一、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順序是什麼?

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順序是什麼?

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該財產並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叫作留置權人。《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二、什麼是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爲抵押權人。

三、什麼情況下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當債務人沒辦法按期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擁有對抵押物的留置權這是債權人也稱作留置權人,簡單點說就是債主把用來抵債的物品或者財產留置下來,並擁有拍賣、變買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主要指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不轉移佔有,這是債權人稱爲抵押權人。這兩者的區別無非是以時間爲界定,以是否財產轉移爲衡量;未到達抵押期限之前債權人沒有轉移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只能是抵押權人,到達抵押期限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擁有轉移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所以是留置權人。這樣一看完全就把這層關係理清楚了,留置權優先於抵債權實際上是爲了保護債務人權益不受損害,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一個物上存在着多種權利,那麼哪種權利應當優先使用,在我國《民法典》當中都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首先留置權是優先於已經登記的抵押權的,其次,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