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保證人是擔保人嗎
保證是擔保的方式之一,保證人是不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的擔保人,要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保證人如何行使追償權
1、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應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
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後並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
如果保證人僅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或因其他方式使債務消滅,保證人無追償權。
2、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不能超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
保證人清償債務,使部分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所清償部分享有追償權;
保證人清償債務,使全部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清償全部債務享有追償權。
3、保證人一般在清償債務後,纔可行使追償權。
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可預先行使追償權。
民法典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怠於通知,造成債務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能行使追償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
而只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5、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享有債和辦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於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作出大於債務人應承擔債務範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費用,使得債務範圍擴大,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
6、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範圍是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範圍:
①主債務及其利息;
②債和辦逾期履行債務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③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運費等清償費用、訴訟費用等;
④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本金利息;
⑤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害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爲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所以保證人是債務擔保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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