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相同點是什麼?

一、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相同點是什麼?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相同點是什麼?

都屬於他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此類權利以他人的所有權爲前提而存在,通常僅體現爲物權的某項權能或某一部份,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二、他物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⑴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這是他物權與自物權的最本質區別。他物權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設定,因爲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權的客體,而所有權是最完備的物權,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權,勿需也不能爲自己設定他物權。離開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權無從設定。

⑵他物權是派生於所有權而又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物權。他物權是所有權的派生之權,並非是完全獨立的民事權利。它是根據對所有權所設定的債權而形成的,而且來源於所有權,因而將所有權稱之爲母權,而將他物權稱之爲子權。

他物權雖然與所有權具有如此密切的關係,但它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權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財產上享有佔有、使用或收益權,以及在特殊情況下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

⑶他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所有權是最完備的物權,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權則屬於限制物權。他物權的受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他物權受所有權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他物權只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爲內容,因而仍受所有權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爲內容的他物權,也必須受所有權的支配;

二是,他物權也限制所有權的行使。在所有權的客體物上又設定他物權,其結果是使所有權的行使受到限制,不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物權。依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的內容不同,亦即他物權的內容不同,所有權所受限制的程度也不相同。

⑷他物權是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發生的物權。他物權並非自由發生。其發生的途徑或稱方法有兩種:一是依照法律規定,如留置權等他物權;二是由合同約定,如抵押權、典權等他物權。他物權無論是由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約定,其具體內容均由法律所規定,併爲強制性規定,因而他物權是法定物權。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二者之間最大的共同點就是都屬於是他物權,他物權在我國的相關的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在實際的生活工作中需要結合不同的情況和實際的案例決定具體適用於哪一項權利,並且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