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破產債權

違約金破產債權

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出現違約的時候,企業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屬於破產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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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違約金破產債權的相關法律是怎樣的?

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於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