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去向法院起訴欠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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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去向法院起訴欠款人

法院起訴欠款人

法院起訴欠款人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打草驚蛇”。

不論債權人是否真的打算起訴,都不要輕易向債務人(即欠款人)釋放“我要起訴你”之類的資訊。

因爲訴訟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律師的指導下先進行“頂層設計”,確定了相關的訴訟策略,收集了相關的證據之後,才能再着手實施。如果債權人自行貿然起訴,最後很可能“有理變無理”,穩贏不輸的案子變成穩輸不贏的案子。

不過,對於有些情況,又必須讓債務人知道債權人曾向其主張過債權——比如透過律師函來固定證據——當然,對於這些情況的處理,還是應當委託律師之後,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2、注意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對於債務糾紛而言,一般的訴訟時效是2年,從應當還款之日起算。

雖然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中止等情況,但是,“打鐵要趁熱”,對於債權人而言,最好不要死扛到訴訟時效的最後一天才行動——因爲“冷飯”再炒也好吃不到哪去。

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願償還債務,就應委託律師做走法律程序的準備,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避免打無準備之仗,提高勝訴的可能。

3、調查債務人的償還能力。

“執行難”已經是衆所周知的問題。很多時候,債權人勝訴了,拿着一紙勝訴判決卻無法執行,反倒使自己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即使知道勝訴了無法執行,也應當及時起訴,原因後面會說)。

針對這種情況,《民事訴訟法》設計了財產保全制度,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這種尷尬。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爲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所以,債權人如果發現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已經處於臨界點,應立即委託律師申請財產保全,避免最後官司贏了卻無法落實,空有一紙勝訴判決。

同時,及時、恰當的財產保全措施,也是對債務人的一種有力威懾,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

4、調查債務人的欠債情況。

對於債務人是企業法人的,如果發現債務人還欠有其他債務,很有可能資不抵債,就應當儘快委託律師起訴。

因爲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先“下手”(起訴)的債權人往往有可能在其它債權人之前獲得較多的清償。

5、注意儲存、收集相關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甚至可以說,訴訟活動的核心就是證據的運用。證據運用的好,甚至可能起到扭轉乾坤的作用。

所以,債權人平時一定要注意儲存相關的證據、材料。即使最終不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債務糾紛,債權人也應養成儲存相關的證據、材料的好習慣。

因爲很多證據、材料如果不及時儲存、固定,就有可能滅失。這些重要的證據、材料一旦滅失,就很難再補正。沒有這些重要的證據、材料,就會爲以後的訴訟造成很大的困難,甚至會出現“有理變無理”的情況。

6、選擇對債權人有利的案由。

雖然絕大多數欠款都是因爲借貸產生的,但是,現實中也存在因爲其他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欠款。

這個時候,債權人就要充分將事情的前因後果向律師說明,委託律師後,在律師的指導下,考慮是以基礎法律關係來主張權利,還是以借貸來主張權利。

7、選擇對債權人有利的機構來處理。

對於合同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即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約定具體法院的管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約定管轄即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當可能面臨債務糾紛的時候,債權人就必然要涉及一個約定仲裁或約定管轄的問題——即可以約定由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約定由相關的人民法院管轄。

從債權人的角度講,當然要選擇更有利於債權人的機構來處理糾紛。甚至某些情況下,糾紛處理機構選擇的好,原告一起訴就首先贏了一半。

但是,這種約定往往都需要事先就在合同中寫清楚。等糾紛發生了,纔想起來找對自己有利的機構來處理糾紛就晚了。

所以,對於債權人而言,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委託律師審覈或起草合同,提前打好“預防針”,爲以後的糾紛留條“後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