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不合法。公民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業權,拒絕錄用乙肝攜帶者是違法的,是不符合我國對於職位錄用的公平公證的基本要求的。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法律依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