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合同簽訂以後,只要合同的主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那麼該份合同就是雙方維權的重要憑證。發生合同違約以後,也不一定所有的情況下,違約方都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爲,國家規定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其實合同雙方都負有一定的抗辯權。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是先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先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一、先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可以。但是有條件,要給與對方一定時間段的履行期!對方明確表示不履行或過期不履行可解除但要通知對方。要保留證據!

二、解除合同的條件

1、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2、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爲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爲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爲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於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於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

4、債務人的過錯。自始不能履行爲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民法典第115條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

先履行抗辯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在單方解除合同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必須給對方一段時間的履行期,而且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我國的民法典當中對於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