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解除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先履行抗辯權解除權的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解除權的區別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權有密切的關係,兩者都可以視爲對違約的救濟。但兩者也有明顯區別:

1.從性質上看

先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是延期的抗辯權,它僅阻卻合同履行效力的發生,並不產生消滅合同的法律效果,當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後履行人應當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純粹是單方行爲,這種權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藉助對方的意思表示和行爲。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從產生原因來看

先履行抗辯權因一方先期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沒有法定理由,經當事人雙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違約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時,則另一方當事人雖違約,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暫時保留自己的給付,等待對方的履行。

二、撤銷權和解除權區別

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撤銷權,在名稱上具有相似之處,且在宣佈撤銷的後果上也具有相似之處,兩種撤銷權的行使都會導致民事行爲自始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爲,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爲自始無效。”所以,行使作爲合同保全的撤銷權也會發生與請求撤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爲一樣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質上存在着根本的區別

法律上的合同的解除還有先履行抗辯權,合同的撤銷權都是存在不一樣的劃分標準的,需要對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分析,每一種權利的對應的事務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樣的,使用的情景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