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程序中債權如何能轉讓

在執行程序中債權如何能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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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是否有效

轉讓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是有效的,被執行人還是被告,第三方只可能作爲協助執行的主體。嚴格來說,法院的民事調解書違反了合法原則。對被告在第三人處的財產只能透過訴訟中保全或執行中凍結的方式執行,且應該向第三人發限期履行通知書,第三人可以對是否欠款、欠款數額的多少提出異議,且這種異議在保全或執行中不能審查,一旦提出就成立。如果原告或申請執行人對第三人的異議有異議,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此種訴訟屬於代位權的訴訟,由原告或申請執行人代位被告或被執行人向第三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