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是否歸國家所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無主物是否歸國家所有

無主物是否歸國家所有,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在未來的社會發展中,類似於“狗頭金”這樣的問題將會層出不窮,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不是當這些問題出現的時候如何去界定無主物的歸屬,而是要從立法的源頭做起,讓這些無主物範圍的界定以及歸屬問題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並且這些法律不但不存在空白、模糊不清的區域而且能夠對無主物範圍的界定以及歸屬問題解決的合情合理。要想做到這樣,那麼首先在《民法通則》中確定好有主物和無主物的明顯界限以及其適應的法律範圍;

其次,明確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之間的差異性,結合當下出現的有關無主物範圍界定的社會問題,總結性的就這些無主物的歸屬問題從法律角度予以確定,爲之後的無主物範圍界定以及歸屬問題的解決提供參考,同時,正視我國法律中的“無主物的範圍過於侷限”以及“國家專屬物權範圍過寬”等問題,考慮國家專屬物的範圍界定問題,合理的擴大無主物的歸私人所屬的範圍界定,修改公有主義體制,讓類似“狗頭金”這一類無主物能夠歸國家所有,同時考慮拾到者的所有權價值。總而言之,國家應該重新界定無主物範圍確定其法律地位,弱化公有主義立法例,建立起更爲合理的無主物所有權取得制度,讓類似“狗頭金”這一類的無主物問題不再是社會爭議的焦點。

二、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可以分爲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而關於無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而正是由於法律中對於具體無主物是否特別規定中存在的歧義,導致了無主物的確定以及其歸屬問題一直十分的棘手。

其實對於無主物,在我國的民法上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一般來說無主物主要有兩種分派原則,一種是先佔,而另一種是收歸國有,也就是說對於問題無主物是否歸國家所有,是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的,當然如果無主物可以找到所有權人,那麼該物品還是歸所有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