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有哪些

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實踐中由擔保物或擔保人保證,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及時、足額還債的時候,執行擔保物或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一種債權。那麼你知道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有哪些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介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有哪些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有哪些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民法典》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爲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於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爲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民法典》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民法典》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爲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爲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爲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因此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在抵押合同中應予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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