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合同代位權指在債務人行使債權時,發生懈怠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1)存在着兩個合法的債權。該兩個債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既然代位權是債權人債權的對外效力和權 能,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享有合法的債權,或者說存在着合法的債權。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被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不僅不存在,代位權就無從談起。既然代位權是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債權,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存在着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怠於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在債權的行使上有懈怠行爲,或者說應當並且能夠行使債權而不去積極行使債權,以滿足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只是由於第三人的原因而尚未實現權利,則不屬於怠慢於行使權利。

(3)債務人對債權的怠於行使損害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致使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償還債務的,可以認爲構成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怠於行使債權。

(4)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就是說,代位權行使的範圍以達到保全債權的程度爲必要,這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一方面,債務人沒有適宜於還債的其他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另一方面,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範圍要適度,以滿足其債權爲限,其範圍不宜過寬,否則就是濫用代位權。

合同中的代位權主要是針對於債務人泄怠於履行債權造成的債權人的利益損失,然後再傳承向人民法院申請,自己行使代位權來完成債務人的債權,但是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承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是會遇到相關的借貸的情況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借貸的時候一定要保護自己的債權的實現,避免出現實現不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