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有代位求償權嗎?

一、交強險有代位求償權嗎?

交強險有代位求償權嗎?

交強險一般沒有代位求償權,這是由於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

代位求償權和追償權的區別具體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追償權適用於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並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爲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於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

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係。《交強險條例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追償權,實際上是保險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交強險條例解釋》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位求償權本質屬於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當然地、直接地轉移於保險人。儘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二、代爲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公民在購買車輛後,可能會同時給車輛購買強險,如果購買僅購買了強險,不曾購買商業保險,那麼後期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請求,請求被受理後,強險公司享有的是追償權,而不是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