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離不開的一種權利就是抗辯權,之所以規定抗辯權的存在就是爲了讓雙方認真履行責任。實際上雙務合同抗辯權不止一種,這麼多雙務合同抗辯權的區別也是存在的。判斷區別,才能很好的使用好抗辯權,督促對方按時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確保雙方的利益不受損,但是雙務合同抗辯權的區別究竟有哪些,可以隨小編一起到文中瞭解。

雙務合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雙務合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

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3、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上四種情形構成預期重大違約時,先履行義務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有確切證據證明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

二、雙務合同的對價

雙務合同的概念是作爲單務合同的概念之存在而存在,反之亦然。兩者是一組彼此對立的對應概念。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之概念的形成源於合同的分類。研究合同的分類必先研究其分類意義,根據分類意義確定劃分標準,進而科學歸類、客觀定性、準確適用法律。

通說認爲,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分類的主要意義在於確立並運用對待給付義務之合同法規則。所謂對待給付義務,即基於利益的交換而形成的雙方給付互爲依賴的義務關係,俗稱“你與則我與,你不與則我亦不與”的義務對待關係。當事人承擔義務的目的在於獲取對方給付義務。義務的對待關係又被稱爲義務的對價關係。

“對價”,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制度以“約因”作爲合同的實質要素。“在法律上,有價值的約因是一方可得的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或是另一方須付出或承擔的寬容、損害、損失或責任”。“費德里克·波洛克(FederikPollock)曾經給約因下過這樣的定義:‘一方的行動或制約不行動,或承諾採取行動或承諾抑制不行動,是用以換取對方的承諾的代價的,那麼用代價換來的承諾是可以強制執行的。’”12在這裏,約因即爲代價。關於對價,英國學者聖格爾曼對其作了形象的描述:“如果A基於某種對價作出了某種允諾的話,假如這個允諾不違法,如由於B爲A修繕房子,所以A允諾給付B20鎊,則A的允諾就是有約束力的。但如果對A的允諾找不出其所以如此的對價的話,則A不必遵守它:因爲這說明其中有錯誤。”13這一表述表明“對價”是一種報酬。代價與報酬所表達的意義相同。

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無“對價”這一概念,故而尋求“對價”的法律意義不能求助於中國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檔案。然而,中國票據法卻對“對價”這一概念作了近乎定義的描述。《票據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上述關於“對價”的釋義表明,“對價”即爲“代價”,是雙方利益的互換。諸如,用糧食交換石油,用金錢交換產品。“對價”這一特徵表明,義務的對價關係是一種典型的交換關係。正因爲是交換關係,所以發生合同履行中的抗辯:當一方不履行糧食給付義務時另一方可以拒絕給付石油;當一方發現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有難爲金錢給付之可能時,可以拒絕交付產品,以防範在向對方給予利益後不能換取相應的利益。對價之給付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對價不以等價爲限,無論互易之利益是否等價均爲對價,一方或雙方的給付若爲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屬於非法的給付不構成對價。

透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對於雙務合同抗辯權的區別已經多少有了瞭解。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除了有行使合同的權利,但是也有抗辯權,對合同履行的行爲產生異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敦促對方要按時履行合同的內容,保障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當然行使抗辯並不意味着沒有按時履行合同,行使抗辯權的最終目的就是確保合同內容得到如實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