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抗辯權與抗辯的區別是什麼

抗辯一次從字面意思我們就能對其有所瞭解,但此抗辯和合同中的抗辯權相比差別是非常大的,內容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我們容易把這兩者弄混淆,還有很多人會認爲這兩者是沒有區別的,可是我們如果無法分清楚兩者的區別的話,自然會給我們帶來一定的影響,那具體來說民法上的抗辯權與抗辯的區別是什麼呢?

民法上的抗辯權與抗辯的區別是什麼

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

抗辯與抗辯權這兩個源自羅馬法抗辯制度的法律概念,因淵源相同、語義近似的關係,在法律文獻中被混用的情形時有發生。換言之,針對同一法律現象,人們有時使用“抗辯”來表達,有時又透過“抗辯權”來指代。然而,正如“請求權”不能被視爲“請求的權利”,“抗辯權”也不能被視爲“抗辯的權利”。抗辯與抗辯權具有不同的法律內涵:前者有時泛指所有的防禦主張,有時卻特指對請求權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所提出的異議,即事實抗辯;後者以請求權爲產生和行使的前提,以對抗請求權爲目標,常以“拒絕給付”爲表徵。嚴格界定抗辯與抗辯權的法律定義,辨析二者之間的差異和聯繫,不僅是理論建構的要求,更將對審判實務產生重大影響。

1、對抗的內容不同。抗辯的對抗內容體現在:對方的權利未發生,或者對方的權利雖然曾經發生過,但已因某種事由而消滅。而抗辯權是請求權的對抗權,其對抗內容體現在:雖然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是自己依據抗辯權享有拒絕給付的權利。例如,在無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的履行請求權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時均已產生,但是任何一方可以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爲履行之前,拒絕爲相應的給付。

2、在是否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方面不同。訴訟中,事實抗辯無需當事人主張,法官可以主動援引。而抗辯權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法官不可主動援引。正因爲如此,德國民法學界才用“Einrede (需要主張的抗辯) ”和“Einwendung(無需主張的抗辯) ”兩個術語來概括抗辯權和事實抗辯,從而將二者很好地區分開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抗辯和抗辯權雖說只多了一個字,但是其內容的差別是非常大的,所以在當前的社會生活中,我們一定要分清楚民法上的抗辯權與抗辯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我們遇到這抗辯時一定要分清楚我們需要做的是哪一種抗辯,用哪一種方式進行,當然如果無法確定的話,可以選擇諮詢本站律師給予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