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債務人先訴債權人後訴”?

一、什麼是債權與債務?什麼是債權人與債務人?

如何理解“債務人先訴債權人後訴”?

1、債券與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2、債權人與債務人:

(1)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2)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爲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二、如何理解“債務人先訴,債權人後訴”?

在處理債權債務關係的過程中,有“債務人先訴,債權人後訴”的說法,通俗來講,這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即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法律依據:

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法律界定: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3、法律屬性: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於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爲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禦性與阻卻性。

(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係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綜上所述,在債權債務的處理問題上,“債務人先訴,債權人後訴”的說法是存在的,在現實問題中一定要注意“先訴抗辯權”的問題。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合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以上即爲本站對“如何理解“債務人先訴 債權人後訴”?”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諮詢,請至本站網站,我們的專業律師會耐心爲您解答。